蘇建偉《社保改嫁稅務及個稅調整后,企業如何應對》
最新政策解讀:
《2019年社保改嫁稅務及個稅調整后,企業如何應對》
一、培訓背景
國稅地稅“復合”,社保“改嫁”稅務。2019年1月1日起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
費、工傷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這一政策打破了社保費和個稅
“分征”局面,掃除了信息不對稱的盲區!加之金稅三期工程的推進,今后對企業及個人
征收稅費和稽查將更加準確嚴格。目前有多數企業未嚴格按照社保法規定依照實際工資
進行社保申報,大部分企業都是按照最低工資標準來繳存社保。這一現象是當下社會較
為普遍,一旦規范,觸及面非常之廣,嚴重的會被列入失信行為責任人。我省目前的相
關政策也正在制定中,即將發布。
社保“改嫁”稅務后,對企業及個人會帶來什么影響?企業該如何處理和應對?人社
部門和稅務部門兩部門如何銜接?具體要怎樣操作?社保費是否還會陸續降低?新政策
將有哪些規定?哪些將要做進一步的調整?對企業主、HR及普通職工個人來說提前應該
注意哪些?企業應該如何做,才能降低風險,減少企業負擔,做到未雨綢繆?
個稅修訂案明確,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0000元
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專項
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
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
療、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如何落地實操?
為幫助廣大用人單位全面了解國家相關法律政策,降低用工法律風險!特舉辦《最新
政策解讀:2019年社保改嫁稅務及個稅調整后,企業如何應對》(川南片區)高級培訓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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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培訓對象
各企業人力資源總監(經理)、行政總監(經理)、薪資福利主管(專員)、績效主管
(專員)、社保主管(專員)、培訓主管(專員)等部門相關人員參加。
三、培訓時間、地點
五、培訓內容
|模塊 |內容 |
|一、2019年社保改嫁稅|社保改嫁稅務后,對企業有哪些影響? |
|務后,企業如何應對 |稅務征收社保,如何影響企業招聘? |
| |員工可否放棄繳納社會保險? |
| |可否協商不繳納社會保險,將社保費用以補貼形式發放? |
| |協商不繳社保后,員工能否反悔索要經濟補償? |
| |繳納的社會保險險種不全,可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
| |如何確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
| |低于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勞動者可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
| |低于社保繳費基數繳納工傷保險,是否由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
| |試用期應否繳納社會保險? |
| |離職當月是否仍需繳納社會保險? |
| |如何處理社會保險爭議問題? |
| |如何應對員工要求補繳社保? |
| |社保補貼可否折抵單位應繳的社保? |
| |可否要求員工承擔滯納金、利息? |
| |違反社會保險規定,企業將面臨哪些法律責任和懲戒措施? |
| |企業從哪些方面可以降低用工成本? |
| |如何合規降低社保基數? |
| |如何設計工資結構,提升員工福利待遇? |
|二、近期國家個稅修訂案明確,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
|0000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實操 |
|解讀。 |
|三、近期國家(人大及國務院)人社部出臺的勞動用工相關政策法規解讀 |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 |
|(一)(二)(三)(四)重點條款的理解 |
|五、如何做好招聘錄用|1、招聘錄用管理的法律依據?招聘需要哪些準備工作? |
|與試用期管理 |2、招聘公告的制作注意哪些問題?人員甄選時需注意哪些問題? |
| |3、背景調查時注意事項?如何安排入職體檢?有哪些注意事項? |
| |4、錄用通知書如何設計?是否可以撤回?什么情形下可以撤回? |
| |5、試用期管理主要法律依據?試用期錄用條件如何設計? |
| |6、試用期管理流程如何設計?試用期期間如何考核? |
|六、勞動合同的履行/ |1、正常情況下勞動合同的履行; |
|變更/續簽/中止/終止 |2、調薪、調職、調崗的操作; |
| |3、變更勞動勞動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
| |4、續簽勞動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
| |5、勞動合同終止情形及應用; |
| |6、招聘管理不合規引發的勞動爭議; |
| |7、社會保險與工傷事故處理中的法律風險及控制; |
| |8、員工崗位異動過程中的法律風險及控; |
| |9、特殊工時管理規定解讀與員工加班及特殊工時管理法律風險及控|
| |制; |
| |10、員工離職管理與經濟補償金管理中的風險及控制; |
| |11、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及特殊假期及工資計發; |
|七、員工離職的法律風|1、職工離職的類型; |
|險防范與用工成本控制|2、辭退員工的法定類型與操作要領? |
| |3、協商一致解除:誰是“動議方”? |
| |4、企業單方解除:區分“過錯性”與“非過錯性”? |
| |5、“三金”應用實務:經濟補償金、違約金、賠償金? |
| |6、員工“不辭而別”:能否追究法律責任? |
| |7、訓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及各類賠償計算 |
| |8、超過醫療期,員工無法勝任工作,也不同意解聘,如何處理? |
|八、企業經濟性裁員合|1、社會經濟形勢不好,可以進行經濟性裁員嗎?; |
|法性操作 |2、企業按規定采取停止招工,清退各類外聘人員,停止加班加點,|
| |降低工資收入等措施的合理性、必要性; |
| |3、采取上述措施后的半年內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無明顯好轉的原因和|
| |理由; |
| |4、裁員方案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規定的理解; |
| |5、裁員的安置,安撫政策措施的制定及實施; |
| |6、企業工會對企業發生經濟性裁員事項的先期介入及法定監督權的|
| |行使; |
| |7、企業在進行經濟性裁員時具體操作指南 |
|九、績效管理與崗位調|1、企業單方調整崗位,員工往往可被迫解除合同并索賠補償,如何|
|整 |規避? |
| |2、調崗時沒有書面確認,到新崗位工作2個月后能否要求恢復到原 |
| |崗位? |
| |3、可否對“三期內”女職工進行調崗、調薪? |
| |4、員工認同績效結果,為什么在“不勝任工作”引發的爭議中還是敗|
| |訴? |
| |5、為什么企業根據績效結果支付績效獎金,最終被認定非法克扣工|
| |資? |
| |6、法律上如何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 |
| |7、對績效考核不合格的員工,如何合法辭退? |
| |8、績效正態分布往往強制劃分5%的員工為不合格者,是否合法? |
|十、勞動報酬、休假、|1、工資總額包括哪些工資明細? |
|薪酬福利合規管理 |2、新進員工薪資管理問題及處理技巧; |
| |3、調整工作崗位后,可以調整薪資標準嗎? |
| |4、如何通過薪酬調整處理員工失職、違紀等問題? |
| |5、值班算不算加班?勞動者在工作日(法定節假日)值班,能否安|
| |排補休而不予支付加班費? |
| |6、病假/年休假/婚假/產假/喪假等的享受條件及工資待遇標準? |
| |7、離職員工往往回頭追討年終獎,有可能得到支持,如何規避該風|
| |險? |
| |8、醫療期管理的法律適用于實操; |
| |9、法律對加班有什么限制及超時加班的法律風險; |
| |10、計件制、綜合計算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之區別與正確運用; |
| |11、企業高管、保安、門衛等特殊崗位人員加班費管理實務; |
| |12、加班加點的工資計算口徑與工資支付; |
| |13、加班費追索時效、舉證責任與企業如何應對加班費投訴/訴訟;|
| |14、各類假期管理的規定及其法律適用; |
|十一、 |1、勞動者往往拒絕簽收處分、解雇通知書,如何應對? |
|違紀違規問題員工處理|2、問題員工拒絕提交《檢討書》或否認違紀違規事實,該如何收集證|
| |據? |
| |3、對于違紀員工,應該在什么時間內處理? |
| |4、怎樣理解“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
| |5、如何在《懲罰條例》中描述“一般違紀”、“較重違紀”及“嚴重違紀”|
| |? |
| |6、怎樣理解“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
| |7、如何界定“重大損害”,“重大損害”是否必須體現為造成直接經濟|
| |損失? |
| |8、能否直接規定“禁止兼職,否則視為嚴重違紀違規”? |
| |9、直線部門經理擅自口頭辭退員工,仲裁機構往往認定企業非法解|
| |雇,企業該如何做,才避免案件敗訴? |
| |10、勞動者不辭而別、無故曠工,卻主張被企業口頭解雇,往往得 |
| |到仲裁機構的支持,企業該如何做,才避免案件敗訴? |
| |11、“錄音錄象”證據,仲裁與法院是否采信;企業內部OA系統上的 |
| |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電子郵件、手機短信能否作為證據使用? |
| |12、退休返聘人員的勞動合同管理; |
| |13、非全日制、內退、實習大學生的概念; |
| |14、如何管理特殊人員(內退、停薪留職等)與用人單位勞動或雇 |
| |用關系。 |
| |15、企業(車間)對于不合格員工如何取證留痕? |
| |16、原崗位裁員,員工拒絕調到新崗位,如何處理? |
|十二、 |1、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有哪些? |
|經濟補償理解與應用 |2、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需支付兩倍的經濟補償? |
| |3、勞動者可否同時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和賠償金? |
| |4、經濟補償計算的基數及標準如何確定? |
| |5、經濟補償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的適用范圍? |
| |6、如何計算《勞動合同法》生效前后的經濟補償年限? |
| |7、如何理解“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 |
| |,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
| |8、勞動合同法環境下“50%額外經濟補償金”是否繼續適用? |
| |9、掛崗員工要求按在崗員工工資水平支付經濟補償,如何應對和處|
| |理? |
|十三、 |1、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體系中哪些內容跟勞動法有必然聯系? |
|規章制度/員工手冊 |2、人力資源、勞動用工管理制度應該包括哪些必備內容? |
| |3、制定規章制度程序要求給用人單位帶來哪些風險,如何應對? |
| |4、無紙化、網絡化辦公下的公示,存在哪些風險? |
| |5、如何公示或告知,更符合仲裁或訴訟的舉證要求? |
| |6、規章制度能否規定對員工進行經濟處罰? |
| |7、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勞動者可以被迫解除并索取補償,如何|
| |防范? |
| |8、退休返聘、實習大學生、非全日制人員的人事管理; |
| |9、協保、內退、的概念與用人單位的法律關系; |
| |10、如何管理特殊人員與用人單位的勞動或雇用關系; |
| |11、非全日制(小時工)用工的法律規定及用工技巧; |
|十四、最高法院關于《 |1、屬于工傷范圍的情形及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有哪些? |
|工傷保險條例》最新司 |2、怎樣理解“上下班途中”,怎樣控制期間的風險? |
|法解釋具體運用 |3、發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需承擔哪些費用? |
| |4、工傷員工借故拒絕復工,借故不斷休假,如何處理? |
| |5、對于第三方造成的工傷事故,勞動者能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
| |待遇又同時要求第三方支付人身傷害賠償? |
| |6、用人單位能否以商業保險理賠款替代職工工傷賠償待遇? |
|十五、 |1、新《個稅法》等其他法律法規及地方法規政策新變化及對企業影響|
|個稅籌劃及工資扣減/ |; |
|調整/支付風險控制 |2、個人所得稅籌劃/法定工資標準及工資扣減/調整/支付風險控制 |
| |; |
| |3、社會保險管理流程梳理及與工資、稅收、勞動關系管理體系的協|
| |調統一; |
| |4、外包、派遣等用工形式的有效應用; |
| |5、按月均衡發放工資的節稅策略; |
| |6、工資薪金收入福利化如何轉為企業經營費用; |
| |7、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相互轉化的節稅策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