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大綱
一、誠實信用原則
(一)相關法律規范
《民法通則》第四條 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商業銀行法》第五條商業銀行與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九十二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二)法條釋義
所謂誠實信用原則,簡稱誠信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行使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時,應本著善意、誠實的態度,不得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法律上的誠信來源于日常生活中的誠信,是將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上升為法律要求,是一般誠信的法律化。
由于誠實信用原則功能在實踐中的凸顯,誠實信用原則奉為現代民法的最高指導原則,學者謂之“帝王條款”。所有具體的民事立法均不得違反該原則或對該原則有所保留。
一方面它確立了當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行為規則,要求當事人在進行民事活動時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各種利益沖突和矛盾,以及當事人的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沖突和矛盾。
另一方面,它具有填補法律漏洞的功能。當人民法院在司法審判實踐中遇到立法當時未預見的新情況、新問題時,可直接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行使公平裁量權,調整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二、保密原則
1、相關法條
《商業銀行法》第29條第一項規定“為存款人保密”是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所應遵循的原則之一。
《商業銀行法》第29條第二項規定:“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30條前段規定:“對單位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保密的義務人不僅及于銀行,也及于在銀行工作的自然人。
《商業銀行法》第53條規定:“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不得泄漏其在任職期間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刑法》第219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2、法條釋義
銀行業從業人員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所在機構關于客戶隱私保護的規定,透露任何客戶資料和交易信息。出于好奇或其他目的向其他同事打聽客戶的個人信息和交易信息屬于不當行為,可能侵犯客戶隱私。銀行應當保護在為客戶提供開戶服務時了解到的客戶財務狀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