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提出,轉型金融的概念逐漸出現。該概念最早是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于2019年3月提出,主要指支持可持續發展目標轉型的融資活動。2022年G20峰會進一步形成了G20轉型金融框架,正式拉開了全球范圍轉型金融的大幕。
轉型金融不同于綠色金融
事實上,轉型金融概念,曾一度與綠色金融概念混淆,兩者的區別是什么,范圍是否重合,成為許多研究和實踐的困惑。根據近年來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界定,轉型金融主要是“為有效應對氣候變化影響,以完善綠色金融體系,支持高碳企業向低碳轉型為主要目標,運用多樣化金融工具為市場實體、經濟活動和資產項目提供的金融服務”,簡言之是圍繞支持碳排放密集的市場主體、經濟活動和資產項目向低碳和零碳范式轉型。事實上,國際資本市場協會等國際機構、經濟體(如歐盟)已經出臺了關于轉型金融的若干規范性文件。國內的浙江湖州也出臺了《深化建設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探索構建低碳轉型金融體系的實施意見》,系統規劃了轉型金融的發展路徑,將轉型金融作為碳密集行業低碳轉型的資金創新工具,并從項目和行業兩方面界定了轉型金融標準。
早在2016年七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中的相關條款指出“綠色金融是指為支持環境改善、應對氣候變化和資源節約高效利用的經濟活動”,并明確指出綠色金融支持的范圍是“對節能環保、清潔能源、綠色交通、綠色建筑等領域的項目投融資、項目運營、風險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務”。就兩者支持的范圍而言,轉型金融與綠色金融之間具有一定的重合,例如都對節能減排領域進行了支持,且綠色金融所涵蓋的范圍似乎更加寬泛。那么,近年來專門提出“轉型金融”的意義是什么?
正如許多研究和實踐中所提出的,轉型金融更加聚焦應對氣候變化和碳減排。面對高排放的行業和企業,亟須大量資金支持進行技術升級、商業轉型,以逐步實現減排、低碳、凈零排放。而這一過程涉及的不同產品、不同工藝、不同行業所關聯的技術、生產、消費的內容和模式并不相同,按照低碳甚至零碳的綠色目標來看,相關產業從“非綠”轉化為“綠色”、從“高碳”轉化為“低碳”將經歷一個較長的演變過程,其中所涉及的轉型成本和風險也將受到產業基礎、產業鏈長短、產業環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根據成本最小化的原則和產業演變的一般規律,推動這一轉型的動力將是相關行業生產效率的提升和經濟產出的增加,企業主體將在不斷調整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過程中尋找最為經濟性的綠色轉型之路??梢耘袛?,這種轉型過程將會是分階段、分情景、梯次化進行的。就此意義而言,轉型金融支持的是產業演化的過程,是動態化的金融活動。
在當前的綠色金融體系下,界定標準主要以各類綠色目錄為主,主要支持以新能源開發為代表的“純綠”項目,一些主要的經濟活動仍未被納入綠色金融支持的范圍。例如,在已發布的綠色債券目錄、綠色信貸指引中,所支持的對象必須是綠色、有明確環境效益、符合國際分類標準的經濟活動,而一些傳統高碳行業絕大部分的轉型活動則被排除在外,如與煤電改造、鋼鐵化工等高碳排放企業的相關活動則簡單被列為“禁止融資”的做法,意味著這些行業將無法得到資金支持,這對整個經濟社會的低碳轉型十分不利。在“雙碳”目標不斷深入的背景下,轉型金融支持的畢竟是一個通向“綠色”的過程,某一經濟活動或主體的行為在當前階段可能是“非綠色”,但隨著時間的推移逐步轉變為“綠色”。因此,轉型金融可有效補充綠色金融所無法完全覆蓋的高碳領域,擴大了潛在發行人和投資者的可選范圍,將項目范圍擴大至傳統高能耗行業的碳密集型和提高碳捕捉效率等領域,創造了更多投資選擇。
總之,轉型金融是一種關注企業向低碳、零碳轉型過程的金融活動,而綠色金融是一種關注行業、項目環境效益結果的金融活動。轉型金融更加符合長期可持續發展的要求,能夠更加精準地將綠色資金和實體經濟轉型有效銜接,積累氣候投融資層面的投資經驗和風險管理經驗。
轉型金融優勢更為明顯
從目前國內外的相關實踐中,可以得到以下幾點啟示。
第一,轉型活動的識別具體至企業行為層面。相較于綠色金融服務的主體是行業或項目,轉型金融的觸角延伸至企業層面,避免“洗綠”現象的發生。目前,G20轉型金融框架對“轉型活動”大體按照“分類目錄法”和“指導原則法”進行界定。其中,“分類目錄法”提供了具體的轉型行為和技術標準,如針對建筑、能源、制造業、交通運輸、信息5大行業的28種行為,對其碳排放強度、能源使用效率、轉型技術路徑都設定了技術篩選標準,是一種清單式、細化至企業行為的界定方式。而“指導原則法”概括性較強,僅在宏觀層面要求轉型活動符合低碳原則。
當然,在現有的綠色金融體系下,由于對“綠色”的界定標準、披露要求等還不夠明確,金融機構對于經濟活動中的“轉型”活動或“棕色”活動還存在無法明確識別的情況。因此,進一步明確標準是轉型金融能夠繼續發展的第一要務。
第二,轉型金融對企業信息披露的要求十分嚴格。轉型金融要求企業嚴格遵循國際資本市場協會(ICMA)發布的《氣候轉型融資手冊》中披露工作的“四項建議”,即經濟主體的氣候轉型戰略和公司治理、業務活動中考慮環境要素的具體方式、氣候轉型戰略中的目標設定與路徑依據、戰略和治理活動中的相關信息透明度。這種信息披露的層面聚焦于企業活動,能夠從信息角度及時測度轉型金融支持的效果是否精準和高效。同時,通過披露信息能夠測算轉型效益的多少,“具有一定低碳效益但效益微乎其微”的活動不能被籠統地貼上“轉型”的標簽,避免轉型金融范圍過大,產生“洗綠”或“漂綠”的風險。
第三,轉型金融提供了更多的金融創新工具。相較于綠色金融中常見的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基金主要投向環境效益、投資效益都俱佳的項目,高碳重資產型企業和中小型企業可能已經有較高的資產負債率和風險預警。通過銀行或非銀機構可能無法提供資金支持的項目,轉型金融會提供類似股權基金投資、混合融資、債轉股、風險緩釋產品等,促進資本市場參與更加充分,對融資主體的要求也會更加嚴格,包括需要詳細透明可行的轉型計劃,轉型過程和產品需要披露得更加完整等。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已于2022年5月推出了轉型債券,主要支持石化、化工、建材、鋼鐵、有色、造紙等行業的產能置換項目,生產過程中的先進技術應用資金需求都可以通過轉型債券得到滿足。這就極大地拓展了金融支持的范圍,最大程度涵蓋行業的低碳轉型過程。
第四,轉型金融更加注重公平與安全。“非綠”產業向“綠色”轉型勢必將付出一定的成本,伴隨著運行成熟的設備或工藝需要更新,已形成的生產消費體系被打破,但在“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導向下,轉型太慢或拒絕轉型意味著資產擱淺、勞動力失業,造成部分產業的退出,但這種退出很有可能是由于目前的技術、科技發展不足所致。轉型金融工具能夠結合產業的具體發展基礎,劃分“非綠”“棕色”“淺綠”“深綠”等不同類型,設計適應不同類型的金融支持工具,形成全社會各行業更加公平的轉型。同樣,全國不同地區和城市的產業結構、產業布局和就業已形成較為穩定的狀態。例如,重工業立市的城市和沿海外向型城市,轉型的基礎和難度完全不同,前者的轉型迫切性更大,對于金融支持的需求性也更強。城市層面的低碳轉型將涉及經濟社會系統性變革,帶來城市安全、城市能級的巨大變化,轉型金融能夠因勢利導地提供與之相匹配的轉型支持方案,形成具有地區特色的轉型金融發展模式,這也對城市安全轉型帶來更多便利。
當然,轉型金融還存在標準尚未統一的挑戰,這也是未來提升我國標準解釋影響力和氣候話語權的重要機遇。